1-1 法鼓文理學院學術出版委員會設置要點

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99 學年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為學術出版委員會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 100 學年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103 學年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105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11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 
一、法鼓文理學院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高出版品之學術價值及出刊品質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,特組成「法鼓文理學院學術出版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辦理相關事宜。

二、本會負責以下出版物之出版原則訂定及各項重要相關事項之決議:
(一) 《法鼓佛學學報》。
(二) 《心靈環保學刊》。
(三)  法鼓文理學院叢書。
(四) 教學教材及其他經議決同意出版之出版品。

三、本會出版品之發行人為本校校長並擔任主席,其餘成員由教研長、學術出版組組長、系主任、學群長及系、學群專任教師各推舉一人為代表組成,並得視需要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,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一年,得續聘。

四、本會得設《法鼓佛學學報》、《心靈環保學刊》之編輯委員會,負責辦理學術刊物出版事宜,其編輯委員會之組成依「《法鼓佛學學報》及《心靈環保學刊》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」辦理。

五、本會得依審查需要,由學術出版組籌組專業審查小組三至五人,對投稿進行初審,若初審通過則請專業審查小組以密函提供複審專家學者名單,並將上述審查結果提交本會決議複審或退稿。專業審查小組提供之複審專家學者名單(密函),由主席勾選後送複審。

六、本會原則上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。所有決議事項,須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。

七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,審查稿件得支領審稿費,校外委員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費。

八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