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111學年度第4次教研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審稿流程:本刊之審查包括初審、複審、決審三個階段。
二、初審:包括格式審查與內容審查,交由專業審查小組對投稿進行初審。
三、複審:
(一) 請審查小組提供複審專家學者名單,以密函方式由主編與執行編輯勾選至少兩位進行匿名審查。
(二) 複審意見分為四類:
1. 採納刊登。
2. 修改後刊登。
3. 修改後再審。
4. 不予刊登。
(三) 複審之稿件依兩位匿名審查人之審查意見決定稿件之處理方式,詳見下表所示。
處理方式 |
第二位評審意見 |
||||
採納刊登 |
修改後 |
修改後 |
不予刊登 |
||
第一位評審意見 |
採納 |
採納刊登 |
修改後 |
修改後 |
第三人審 |
修改後 |
修改後 |
修改後 |
修改後 |
第三人審 |
|
修改後 再審 |
修改後 |
修改後 |
修改後 |
不予刊登 |
|
不予 |
第三人審 |
第三人審 |
不予刊登 |
不予刊登 |
(四) 再審:審查標準同複審,惟意見只分「採納刊登」、「修改後刊登」、「不予刊登」三級。
(五) 第三審:若兩位複審意見其一為「採納刊登/修改後刊登」,另一意見為「不予刊登」,則送第三位審查人。若送第三位審查人,則應讓該審查人得知為第三審。
(六) 修訂:需修改之稿件,檢附審查意見通知作者修改,並請作者逐條說明修改之處或不修改(答辯)的理由,需於正式通知寄出後期限(一週至一個月,視出版時間而定)修改完畢(得視情況申請延期)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,否則視同自動撤稿或延至下期。
四、決審:所有經複審之稿件,須提交編輯委員會進行決審,最後通知作者。
五、倫理規範:審稿流程中,應執守專業、迴避與保密原則。
六、刊登證明:稿件作者如要求開具刊登證明,應於決審通過後開具。
七、本要點經教研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