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-1《法鼓佛學學報》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

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109學年度第6次教研會議新訂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111學年度第4次教研會議修正通過
 
一、法鼓文理學院為提升《法鼓佛學學報》(以下簡稱本學報)之學術品質,依據「法鼓文理學院學術出版委員會設置要點」設置「《法鼓佛學學報》編輯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掌理編審及出版事宜。

二、本會負責審理本學報之徵稿、審查、編輯、出版等相關工作。

三、本學報為半年刊,每年六月、十二月出刊。

四、本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及顧問若干名。校內委員二至四人,所佔比例以不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為原則,校內委員由佛教學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,學術出版組組長為當然委員。其餘校外委員及顧問,由佛教學系專任教師推薦。委員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二年,得續聘。

五、本會置主編與執行編輯各一人,主編由校內編輯委員中推選,執行編輯由學術出版組組長擔任之。

六、本會設立專業審查小組三至五人,由佛教學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,負責投稿初審。任期二年,得續任。

七、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開會時由主編擔任主席,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。所有決議事項,須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。

八、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,審查稿件得支領審稿費;校外委員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費。

九、本要點經教研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