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對照《瑜伽師地論》與《清淨道論》,陳述南、北傳佛教禪學結構的理論特色。兩大論典雖然同樣源自佛陀的禪觀教學,但是經過禪師們的身體力行與師承傳授,北傳的大乘瑜伽行派與南傳的上座部佛教,還是分別呈現了各具特色的理論架構與教學特色。兩部論都在各自傳承體系裡,建構禪師們的「禪學教科書」,以及學習者的「修行指南」。
《瑜伽師地論》將整個禪觀理論,依於「所緣」內容而作了高度抽象的哲學性歸納,名為「四種所緣境事」。《清淨道論》則就著「止業處」與「觀業處」,而在實作教學中,述介鉅細靡遺的「操作型定義」。
有趣的是,儘管各自展開了禪觀教學的系統理論,然而它們都不約而同地依循「四種道理」,亦即《清淨道論》的相、作用、現起與近因。依待因緣(近因)而產生結果,或依待名言而產生陳述,是為「觀待道理」;對這些因緣或名言的作用有精準的認知,是為「作用道理」;驗證這些因緣或名言的效應(現起),是為「證成道理」;諸法之相(自相、共相)本來如此,恆常如此,普遍如此,是為「法爾道理」。
就禪觀之所緣/業處而言,「相」,是指每種業處的「特相」,它之所以如此呈現,是為「法爾道理」。「作用」,是指修學該種業處的操作方法及其作用,此即「作用道理」。「現起」,是指在修學該種業處時,禪者在每一階段的修學效益,此即「證成道理」。「近因」,是指在修學該種業處時,獲得效益的直接因緣,可說是「觀待道理」中,「生起觀待」與「施設觀待」的主要脈絡。